代購服務 無七日鑑賞期

行政院於104年12月30日發布之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」

**此規定於《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》第2條第2款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」

第二條具體規定出七個通訊交易不適用七日鑑賞期的情形,當中「代購服務」是依照消費者要求而提供的購買商品服務 屬「客製化給付」,

係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「客製化給付」將可排除7天鑑賞期的適用。

轉自 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 

 

http://www.cpat.org.tw/page/about/index.aspx?kind=58